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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按照人社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我省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治理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阵地。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基层调解组织更好履行“抓前端、治未病”职责,夯实劳动关系治理基础,更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是满足人民群众维权需求。近年来,我省争议案件持续呈现总量高位运行与办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出台《通知》,把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与践行宗旨、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协商调解服务供给,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就便化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破解基层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职责。但实践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缺人员、缺场地、无经费问题较为突出。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职责,更好开展协商调解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通知》要求,到2025年底,百人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设区市、仲裁年均受案量500件以上及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协商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措施
1.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通知》主要指导四类重点调解组织建设,配置工作人员,明确运行规则,并对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建设做出具体安排。
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知》要求百人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代表产生方式和主任、调解员任职条件等。同时,针对小微型企业劳动用工机制不完善、内部化解能力弱等特点,提出可单独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还可参加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对乡镇(街道)调解中心,《通知》要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明确了调解员来源。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通知》要求人社部门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联系,推动这些部门加强人员配置和后勤保障,做好业务衔接、办案指导等工作。
对仲裁院调解中心,《通知》明确了中心负责人、调解员人选和任职条件,要求提升中心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对商(协)会、群团调解组织,《通知》要求工商联组织和工会分别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和工会调解组织建设,明确调解组织负责人、调解员人选和任职条件;要求企联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2.明确工作职责。《通知》着重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和优势,从预防、协商、调解等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预防。《通知》要求调解组织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突出源头预防;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商(协)会调解组织要推动会员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
二是强化协商。《通知》要求调解组织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协助劳动者申请调解。乡镇(街道)、仲裁院调解中心要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三是做好调解。《通知》要求加大调解力度,帮助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矛盾纠纷,要求调解组织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仲裁 x”一站式调裁服务工作,引进多元的、专业的调解力量进驻仲裁院,在仲裁院调解中心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园区枫桥”“驿站枫桥”等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3.夯实基础保障。夯实基础保障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此,《通知》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突出智能化建设。充分发挥我省智慧调解仲裁系统优势,满足人民群众线上维权需求、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提高调解效率;《通知》还要求调解组织积极使用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 调解”服务平台,认真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推动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二是突出工作保障。推动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求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另外,《通知》提出,人社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三是突出规范化建设。要求人社部门会同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要求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健全完善调解组织与仲裁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
(三)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加强进度跟踪和调研督导,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
2.开展创星行动。《通知》提出,2024年至2026年,省人社厅将部署开展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创星行动,以建设行动所覆盖的四类基层调解组织为重点对象,兼顾其他类型调解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培育百家五星级调解组织,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确保建设行动取得实效。
解读处室:调解仲裁管理处
解读人:徐晓瑜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1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