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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23〕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2023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各类企业持续推进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月,着手文稿起草工作。一是认真梳理全省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健全完善创建标准、评价机制、激励措施,商请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等单位提出制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二是征求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和厅相关处、单位意见,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三是根据征求、征集意见情况,对文稿修改完善,经厅主要领导审批后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全省各地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贡献福建力量。
(二)基本原则。创建活动中遵循五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增进民生福祉、坚持法治规范保障、坚持文化凝心聚力、坚持创新稳健并重。
(三)目标任务。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障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创建内容。文件中对重点创建内容进行明确,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命名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五)创建标准。企业创建标准根据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db35/t1813-2018),主要从组织建设、劳动用工,劳动规章,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职工培训制度,凯发k8国际唯一的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和履行社会责任,职工满意度等13个方面进行评价。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主要从工作机制,劳动用工,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争议调处,民主管理制度,后勤建设,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等10个方面进行评价。
六、政策亮点
(一)全省统一规范。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均以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但各地在创建活动组织、申报、评价等方面存在差异。《实施意见》对创建内容、创建标准、创建激励等事项全省作了统一明确,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二)典型示范激励。一是定期颁授铭牌。采取先创建后评选认定的方式,计划每二年组织开展一届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命名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开展颁授铭牌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二是享受激励政策。对被评选认定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在表彰期内(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享受十四条激励政策(闽人社〔2023〕150号)。
(三)防范评定风险。一是开展评审评估。引导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由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估,充分征求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集中评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已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核查,对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由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议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处室:劳动关系处
解读人:杨军城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57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