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ks8凯发官方网站

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 : 2022-06-13 17:3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一、背景依据

  人社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4月25日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在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及时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予以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等四部委又于5月31日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在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并做好与闽人社文〔2022〕65号文的衔接。

  三、适用范围

  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17个缓缴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且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实施期限

  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17个缓缴扩围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主要内容

  (一)办理流程

  由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统一受理缓缴申请,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移交办理缓缴(厦门市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原已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再申请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缓缴。

  (二)所需材料

  新申请缓缴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统一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新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填写《疫情管控区域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并且提供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门发布的列入中高风险区以及封控管控防范区的相关通告(公告)。

  (三)资格认定

  坚持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2021年以后新增参保企业的划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可对用人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已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相关划型的结论进行判断。2021年以后新增参保企业实行承诺制。

  (四)费款补缴

  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5月底。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5个特困行业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4月底(缓缴月份顺延的,补缴时间相应顺延),17个缓缴扩围行业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6月底,中小微企业补缴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1月底。

  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五)稳岗政策

  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对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可将补助范围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条件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一定时段同比下降达到一定比例的参保企业,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六)稳岗申请

  稳岗返还:采取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免申即享”方式,将资金直接返还企业账户。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和一次性扩岗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市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企业参保人数直接发放。

  六、注意事项

  此次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仍应代扣代缴。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七、咨询方式

  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