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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省属学校(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省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见附件1)。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福建省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副厅级(含)以上人员不参评;处级人员参评从严掌握;校级领导不得申报优秀教师;曾获同类同级及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二)表彰名额
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共850名,其中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
表彰名额按照各地专任教师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教育治理情况以及承担国家和省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分配(附件2)。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推荐(附件3),其中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数不得超过分配名额的15%。在分配的推荐名额之外,各设区市可另推荐2名作为备选人员(应排序),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单位可另推荐1名作为备选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福建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2.师德师风高尚,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四有”好老师、当学生“四个引路人”,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光荣形象。
3.专业能力强,模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和科研创新,致力于攻克“卡脖子”难题,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
4.教书育人成效突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敬业爱生;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积极承担课后服务工作,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5.坚守教育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现为专任教师或从事教育教学研究)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不得申报。
(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2.工作作风优良,品德高尚,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5.连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无违法违纪问题,本单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或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不得申报。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单位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报省评选办。推荐上报前,应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3.省评选工作小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表彰对象,统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意见,进行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评选推荐要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教师,鼓励长期从教,特别要向条件艰苦的老、少、边、岛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向致力于攻克“卡脖子”难题领军人才教师倾斜。乡村学校(指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原则上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的15%(厦门市除外)。省优秀教师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2.评选推荐人选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人选的均衡性,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人员代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3.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名副其实、群众公认。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参评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福建省优秀教师”、“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按照闽委办发〔2020〕1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材料报送
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呈报汇总表》(附件5)、《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公示情况表》(附件6),以及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含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其中,《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以内(同时,附300字以内简要事迹),基本情况和主要实绩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其余材料一式3份。报送上述材料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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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 系 人:陈秋华
联系电话:0591-8709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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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2.省人社厅表彰与任免处
联系电话:0591-87821785
附件:(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6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