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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保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能否领取丧葬补助金?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3-11-2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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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死亡,2014年2月21日前死亡的,仅能继承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资金余额;2014年2月21日及之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包括政府补贴等均可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前往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县乡、村级均可),填写注销表、承诺书,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提出保险关系注销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拨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所有县(市、区)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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